8月6日,在辽宁省人才市场举行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招聘会上,沈阳市的周女士通过几轮履历筛选,最终获得某企业“综合办文秘”的面谈机会,就在她满怀信心等待商讨下一步事宜时,该企业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她:“按照公司规定,未婚女性和结婚后没生孩子的女性我们是不能录用的,除非与我们签订协议保证三年内没有要孩子的计划。”(8月7日《华商晨报》)
和以往的“相貌歧视”“性别歧视”事件一样,这则消息一经披露,网上立即骂声一片。然而,骂归骂,谴责归谴责,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的规律却难以更改:在舆论压力下,这些企业也许会被迫暂时取消这种非人道的规定,而类似的“相貌歧视”和“性别歧视”却依然是“年年岁岁花相似”,不时地在全国各地发生着。
是这些企业家们不懂法律吗?显然不是。是他们不知道尊重女性吗?他们也有母亲、妻女和妹妹,不尊重女性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把这些“歧视”事件放在一起来思考,我们其实不难发现,歧视问题的根源还在于利益问题。站在企业的角度想想,我们似乎也可以理解他们的“苦衷”: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他们需要自负盈亏,自然会把利益放在第一位。“刚把一个人才培养上手,又要修婚假,产假,那工作谁来做”?他们考虑这种“损失”也在情理之中。另一方面,中国是一个巨大的劳动力市场,招工始终是买方市场,在有足够选择空间,而政府又没有相关鼓励或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企业自然更愿意选择那些能够在最短时间内为其创造更多价值的员工。
也许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去指责企业无视法律、践踏妇女权益,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政府没有足够作为,没有出台明文优惠或鼓励企业帮助女性就业的政策之前,“性别歧视”光靠指责是消除不了的。这种现象一日不消除,就业市场上的矛盾就一日难消除,而就业又影响着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就目前来看,如果把消除就业歧视完全寄托于企业的责任感,显然还不太现实,毕竟,女性就业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他需要整个社会尤其是政府更应该有所作为。
如何作为?笔者以为,最好的办法是与企业共同承担女性就业问题。首先,政府不妨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自觉主动地吸纳女性就业,对贡献较大的企业给予相关奖励或政策优惠;其次,帮企业承担一部分女性生育保险及相关费用,适当地减轻企业自身的压力;再次,切实打击那些无辜开除女性和侵害女性就业者利益的行为,让女性拥有公平、公正的就业机会。
也许惟有如此,才能让企业从根本上打消招聘女性的忧虑,“性别歧视”才能慢慢走出就业市场以及人们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