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县北禅村二社最近通知5名在外地打工的未婚女青年,回村作“贞洁鉴定”。原因是,村里的土地被征用,每个村民均可获得一笔补偿金,但是按照村规民约,女子出嫁后一律不得享受村里的福利,为避免这些女青年在外地已经嫁人,又不迁走户口,继续在村里享受福利,社里专门开会决定:通知这些女青年回村里作“ 贞洁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在全体社员大会上公布,由社员来表决。
从表面看,这个社的领导,很有些民主风度,凡事都放在会上解决,而那里的村民也十分的循规蹈矩,如此看重一纸村规民约。如果真是这样,当然不是什么坏事。或曰:能做到这样,已经很不错了。
但是,且慢。我们毕竟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在评判一件事孰是孰非时,首先应当站在法律的层面上,用法律的眼光,进行合法性与否的评判。
就征用土地的补偿金而言,第一它不属于村里的福利,第二哪些人可得补偿金,哪些人不该得,已有相关规定作出框定,因此不受村规民约制约。换言之,村规民约应当服从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再看“贞洁鉴定”。所谓“贞洁鉴定”,实际上就是“处女鉴定”。我以为,这里面至少有三个问题:
其一,“贞洁鉴定”的说法不对。村里要求外出打工的未婚女青年作这一鉴定,目的是想知道她们是否已经结婚,而问题恰恰就在这里――他们客观上已经把结婚与“不贞洁”,没有结婚与“贞洁”之间划上了等号。把结婚视为不贞洁,难道不是对合法婚姻的亵渎,对婚姻当事人的侮辱?
其二,“贞洁鉴定”侵犯了一个公民的隐私权。谁都知道,对于一个未婚女青年来说,保持处女的名声,往往比什么都重要,尤其在比较传统的农村。而公民的隐私权(通常依附于名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村里无权要求未婚女青年作“处女鉴定”。何况,由“处女鉴定”来认定婚姻与否本身十分荒谬,因为非婚姻性处女膜不完整,十分多见,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其三,公布鉴定结果更是严重侵权行为。把一个未婚女青年的“贞洁鉴定”或曰“处女鉴定”的结果,公布于大会之上,曝光于大庭广众之中,显然是一种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倘若其中有人既是未婚,却又是“非处女”(或者有婚前性行为,或者原因不明,或者检查有误),如此一公布,弄得人家名声扫地,要死要活,又该如何收场?
从“贞洁鉴定”的违法性,不难看到村规民约在合法性方面存有许多瑕疵和漏洞。其实,岂止是村规民约,在许多单位的规章制度里,在许多服务性行业的“公约”里,类似的违法条款并不少见。因此,作为一个建设中的、日渐完善的法治社会,有一个不可回避的任务,那就是尽快清理这些违法条款,让“村规”、“厂规”、“店规”统统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谐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