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权监察组织批评,香港现时有关性倾向的法例有很多不足之处,建议港府制定反性倾向歧视条例,保障性小众的权益,并在法律上承认同性伴侣的地位。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1年曾批评香港没有立法禁止性倾向歧视。该委员会在本月14日重复以往的批评,重申对“〔香港〕现行反歧视法并不包括基于性倾向作出的歧视,表示关注。”
香港人权监察组织昨日发表的“性倾向与人权在香港报告书”也指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香港没有任何具法律效力、针对保障性小众权益的法例,情况十分罕有。
报告举例说,现时在香港,性小众并无透过法律程序就歧视行为作出申索的渠道。港府至今所的进展,是透过民政事务局发表无约束力的政策声明。而民政事务局编制的《消除性倾向歧视的雇佣实务守则》,里面所载也只是一系列的建议。
此外,香港现行法例对同性与异性性关系,也作出不同的规管。譬如,同性恋者作出同意肛交的年龄为21岁,但异性恋者作出同意性交的年龄则是16岁。
其次,男性若与未成年少女进行性交,一经定罪,可被判监5年,但男性若与未成年男子进行肛交,则可被判处终身监禁。
报告批评,“同性恋性关系与异性恋性关系存在不同的同意年龄,有违国际人权法。此等差异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儿童权利公约》中有关所有人不受歧视的条文。”
报告认为,若香港想维持其国际都会的美誉,必须与时并进,制定反歧视法例,保障性小众权益。
报告建议港府引进三方面改革:首先,当局应撤销刑法中针对同性与异性性关系的不平等条文。其次,当局应制定反性向歧视条例,保障性小众的权益;最后,当局也应制定法例,在法律上承认同性伴侣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