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04-05 01:15:35 编辑:深秋小屋 字体: 大|中|小】
“性”在中国,几千年来一直被当作神秘而又敏感的东西,而有关“性骚扰”这一触及个人隐私的话题更是无人敢言。但在今年两会期间,反性骚扰却备受关注。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透露,困扰中国女性的性骚扰问题将有法可依:全国妇联完成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起草工作,并报送国务院。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罗益锋,作为一名男性也提交了《关于制定〈反性骚扰法〉的议案》。由此,一直徘徊在道德和法律之间的“性骚扰”,正式走入中国立法界的视线之中。
[现状]
2001年7月,一个在上司的“性骚扰”下工作7年之久的女员工,顶着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勇敢地将自己的上司推上了被告席;2002年,武汉何颖志的老板常在同事面前戏说她是他老婆,并将门反锁欲行不轨,何颖志将老板告上了法庭;2003年,经常被上司“无意”触碰敏感部位的北京姑娘雷蔓,忍无可忍辞职后,将以前的上司告上法庭。这三起案件引发了全国对“性骚扰”案件的关注。
一个电话“催生”议案
罗益锋是全国两会有名的“议案大王”,而这次他所提出的《关于制定〈反性骚扰法〉的议案》再次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一个男性为什么会关注性骚扰问题?”罗益锋在听到这个问题后,向记者道出了这个议案背后的故事。3月8日晚上,罗益锋照常回到了自己的房间。正在准备明日工作的他忽然接到一个陌生女性的电话,罗益锋很惊讶。该女子自称是妇女工作者,她说自己在工作中发现性骚扰问题愈演愈烈,希望罗益锋能关注这个社会热点问题。
罗益锋说,他之所以同意这个女同志的观点,主要是由于近年来性骚扰案件越来越受人关注,不断有受害者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惩治骚扰者,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这些受害者无法讨回公道。这些案件说明,性骚扰需要引起立法关注。当即,罗益锋就决定要在3月10日之前,将议案赶出来。
3月8日当晚,罗益锋开始准备材料,联系专家,几乎一夜未眠。3月9日,罗益锋和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专门研究“性骚扰”课题的讲师崔克立聊了聊,议案已经在罗益锋脑中初具规模,罗益锋终于在3月10日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的议案截止日之前提交了议案。
[难题]
崔克立曾给罗益峰提供过一些建议和素材,她是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的讲师,同时也是欧盟、司法部法律和司法项目参与者,“性骚扰”是她的研究领域之一。针对性骚扰中最难解决的三个问题即性骚扰的界定、性骚扰的举证、性骚扰的惩罚上,崔克立有一些独到的见解。
性骚扰之界定难
什么样的行为算是性骚扰?这是大部分学者所困惑和正在研究的问题。性骚扰由于其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界定何谓性骚扰,变得相对困难。比如对于身体接触式的性骚扰,接触到哪里算是构成性骚扰了呢?碰头发算吗?还是手指?衣服?或者要碰到脸、腰、胸部等部位才算?记者将这个难题抛给崔克立。
崔克立解释道,“性骚扰”在中国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能在《宪法》、《民法通则》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可以找到与“性骚扰”有关的一些规定。她认为所谓性骚扰就是一种基于性别的歧视,是一种不受欢迎的行为或带有性成分的言行。这类言行以侵犯人格尊严为目的,会伴随产生对人格尊严损害的后果,会影响人的工作环境,或使之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使工作环境变得胁迫,敌意,羞辱性或令人难以忍受。
这个概念中有四个要素:性骚扰行为指向特定的行为对象;性骚扰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发生与性有关的方面;该行为不受欢迎的;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其中最需要强调的是,该行为是不受欢迎的。比如说,我们判断说“黄段子”能够能否构成性骚扰主要在于接受者的反应。如果说“黄段子”对特定一位或者几位对象,损害它人的人格尊严,接受者表示出厌恶反感的态度,而这类行为仍然继续的话,应该界定为这种“黄段子”的表达、言语的方式构成性骚扰。不受欢迎应考虑采取主、客观双重的判断标准。即除了被害人感到厌恶外,还要有相对客观的标准即理性女人标准。一个有正常理性的女人都会感到该行为侵犯人格尊严,令人厌恶,不受欢迎。该标准可以防止“过于敏感的被害人问题”,打消一些人认为性骚扰立法将造成社交恐惧症出现的顾虑;而“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是指性骚扰对受害者进行多次、持续性的骚扰或者是在单件性骚扰案件中严重伤害了受害者。
性骚扰之举证难
“谁主张,谁举证”要求受害者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这成了性骚扰受害者最大的“硬伤”。性骚扰行为多是一些与性有关的语言和不伤及身体的动作,其后果往往是精神损害,没有以实物形态表现出来的证据,因此性骚扰案件很少有物证。同时,性骚扰多数情况下被骚扰人经过一番思想斗争才诉诸法律,容易延误取证的时机。
崔克立说,在性骚扰取证方面,中国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在欧洲,许多国家把性骚扰立法作为反歧视法的一部分。在反歧视法的框架中,实施的是“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即当性骚扰的受害者提出初步事实,要由被指控方提出性骚扰不成立的证据。而初步事实的判断主要依靠一些日常表现:如该受害者日常表现,是否在同事面前有过被性骚扰的抱怨,以及被指控方的道德水平等。这是为了保护作为权利结构中的弱势群体。
但“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个弊端是,是否有些人利用保护之名,借机报复在工作上与自己不和的同事或领导,导致一些诬告案的出现?崔克立说,关于性骚扰的举证责任是性骚扰研究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是实践中操作起来最有争议的领域。将性骚扰认定为对工作环境的破坏和人格尊严的侵害,雇主有义务提供不受骚扰的正常的工作环境,被害人的证明责任应当较普通民事案件证明责任低。所以在被害人提出遭受到性骚扰并提出了初步的事实佐证后,雇主有义务证明性骚扰并未发生。被害人必须建立初步的事实去证明其遭受了性骚扰,并不是免除了其举证责任,只不过与普通民事侵权案件的证明标准相比较低。而且如果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会构成诬告陷害罪。所以借机报复的情形是罕见的。
性骚扰之惩罚难
崔克立说,在对性骚扰者实施处罚的时候,追究雇主的责任,能更有效预防性骚扰的出现。这是由欧洲和美国的实践证明的。“捆绑受罚”使雇主在性骚扰中负起责任的做法是很有效的,它使得性骚扰案件庭外解决更容易。
针对职场性骚扰,我们要求雇主也就是单位内部要建立相应完善的反性骚扰的机制,明确哪些行为是禁止的性骚扰行为。建立完善的反报复机制,防止因为投诉被解雇,承担更不利的后果。更多的则是通过企业内部的反性骚扰机制解决这个问题,强调雇主单位给所有雇员提供一个安全的免受骚扰的工作环境。要求建立及时高效的调查程序。
一旦确认性骚扰存在,必须给予骚扰者严厉的企业内部处理直至开除。如果雇主不按上述规定办事,根据法律,他就要在一定标准下对事件带来的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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