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03-10 16:07:45 编辑:深秋小屋 字体: 大|中|小】
在研究中,相关的法律专家提出:“强奸、抢劫、猥亵、殴打、虐待等现象在妇女们身上依然时有发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妇女仍旧处于弱势地位。她们需要这个社会及每个人的关爱。”
迫害妇女案数量下降但形势仍然严峻
据千龙网记者了解,在2002年一年时间里,仅丰台区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奸淫幼女罪等涉及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就达到了178件。2003年共审理141件,2004年全年共审理164件。
而在民事案件中,2002年丰台法院共审理涉及妇女权益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758件,2003年共审理2726件,2004年全年共审理2174件。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在涉及妇女权益案件中居于首位。其中,因第三者插足或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较多。
无独有偶,有北京市妇联,千龙网记者也曾看到类似的一组数字:目前中国有23%的女性遭受过家庭暴力,67%的女性在公共场合被性骚扰,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受到来自家庭、社会等多方面不公正待遇更多的往往是女性……
半年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公开开庭审理了房山著名的“王雪英受虐杀夫案”,事实上,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女性权益受侵害的案例。王雪英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被丈夫谩骂、毒打、以及性虐待无数次,最后只能痛下决心砍死丈夫。
法学专家们还特意提到了另外一种对女性的伤害,那就是医疗等领域的侵犯妇女权益。据专家介绍,目前这种现象较为严重。自2002年以来,丰台法院审理的非法行医案件达到了9件,非法行医的被害人绝大多数为产妇。虽然此类案件绝对数量并不多,但给妇女造成的身心伤害却是无法估量的。
取证难令打击迫害妇女犯罪大打折扣
从法律的角度看,虽然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进行了较为周密的规定,如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奸淫幼女罪;对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然而这其中还有这样一个问题:由于家庭暴力犯罪通常在家庭中或其他非公共场所实施,没有第三者在场,难以取证,致使对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大打折扣。
同样的问题也广泛存在于诸多民事案件中,尤其是因为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新《婚姻法》中这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而事实上,在大多数离婚案件中,无过错一方,往往是妇女们,对上述四种情况难以证明。首先是这些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难以收集证据;其次,有些邻居虽然对上述情况有所了解,但出于维护邻里关系的考虑,或者为了避免给自己招惹麻烦,通常也不会出庭作证;而以偷拍、偷录等方式取得的证据资料的合法性,尚存在争议。
侵害妇女权益案件证据难以保存,同时一些秘密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又难以得到认同,妇女权益保护举步维艰。
低收入低文化妇女成为突出受害者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进一步完善了经济帮助制度,建立起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但是,由于有关经济帮助的规定过于抽象,难以执行,实践中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直接适用也非常少见,离婚损害赔偿因立法用语的不确切,导致操作中存在较大的困难,离婚妇女的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
另外,由于妇女在就业领域处于实质上的劣势地位,工作难找,报酬高的工作更难找,这就导致一些妇女在离婚后生活处于非常艰难的境地。
低收入、低文化妇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丰台法院近两年审理的非法行医案件的受害妇女,均为低文化程度的外地来京的打工人员或本地收入较低的农民,她们大部分只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由于她们收入低,为了省钱,不惜冒险找非法行医者接生。同时,由于她们文化水平低,对非法行医者的违法性及危害性也认识不足,不管诊所是否持有《许可证》,认为只要是“医生”就可以看病,就可以接生,有的甚至协助非法行医者抵抗执法者取缔非法诊所,最终导致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甚至丧失生命。
在强奸案件中,外地来京打工妇女是强奸犯罪的主要受害人。这些外地来京的打工妇女多数来自低收入家庭,且没有受到足够的教育,对犯罪的防范意识较低。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打工妇女急于挣钱但又十分单纯的弱点,用招工等各种欺骗手段,寻找机会对打工妇女实施犯罪。
消除妇女在经济社会中的弱势是根本
针对目前的现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曲新久提出:完善相关程序法律规定、加强立法,是确保妇女权益的最基础条件。例如:在程序法律方面,对涉及重婚、家庭暴力、虐待等事实认定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方面作出特殊规定,适当减轻受害妇女的举证责任。
完善《婚姻法》及《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实体法律规定。在完善婚姻法方面,应当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伊斯兰法系一些国家的做法,建立离婚抚养制度,完善对离婚妇女的救济体系。
曲新久告诉记者,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中这样规定,离婚时只要是具有下列条件的一方,法庭就可以裁决对方提供扶养费:其财产,包括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的;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维持其生活需要,或者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而子女的状况和环境又不允许监护人离家外出工作。
另外,专家建议,应当继续完善我国婚姻法已经规定的对离婚妇女的救助制度,放宽其适用范围,提高可操作性。
在完善《妇女权益保护法》方面,应当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规定、明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的相关规定,加大惩处侵犯妇女权益者的力度,明确违法责任。
“只有从根本上消除妇女在经济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妇女权益才能得到更切实的保护。”曲新久提出:要提高妇女经济社会地位,首要的工作是要加强基础教育,普遍提高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奠定她们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文化基础。其次,要积极采取措施,增加就业岗位,努力避免和减少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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