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
(1)所谓z理想的z家庭就是一对异性恋夫妻和自己所生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后代,这样的理想家庭越来越少了,而且有很多种远离这种家庭观念的、可接受的方式。如果我们允许单亲父母养育孩子,为什么就不让同性恋者养育孩子呢?事实上,照料孩子的人的性偏向与孩子的心理和生理健康成长并无关系。由同性恋伴侣养大的 孩子所表现出来的惟一差别,就是这些孩子对同性恋更为宽容。
(2)有很多按照天然的方式养育孩子的办法。如果一个父或母死掉,经常会有一个自己没有生养的叔叔或者伯母阿姨等的来替代这个失去的父或母的位置。有人提议,在进化当中,这个角色一直是由同性恋亲戚担任的。
(3)最重要的是,孩子需要的是爱与哺养。有些父母也可能因为其种族、肤色、信仰、生理外表、残障或者社会地位而受到损害,但是,这并不能够说明就应该禁止他们收养或者过继孩子。同理,不应该禁止同性恋者收养或者过继孩子。如果禁止,则只会促成偏见的形成。也许在一些极端反对同性恋收养孩子的地方不应该提倡,但是,这只是个别案子而不是整体的原则。
(4)越来越多的科学家认为存在一种z同性恋基因z。有相当比例的儿童生下来就有同性恋倾向。禁止同性恋者收养儿童就意味着,这一大批儿童就找不到他们需要的角色模式的人来哺育其成长,而只能在与主宰性的异性恋潮流的斗争中长大。同性恋和异性恋父母在向孩子发出信息的时候都需要极其敏感,而且对孩子自发的性发育持开放的态度,不管是同性恋还是异性恋。
(5)男性和女性角色主要是社会构成的,它们并不是与男性和女性的生理构成紧密相连的。同性恋伴侣也有可能提供男性和女性的性状特征。
反方:
(1)儿童应该由自己的父母哺育长大,如果无法做到这样,那也应该由别的父母在传统的家庭环境中完成尽量接近原来父母所扮演的角色的任务。儿童应该由处在相爱关系中的母亲和父亲哺育成人。因此,同性恋伴侣不适合收养或者过继孩子。
(2)大自然中进化出来的养育孩子的办法是由母亲和父亲完成。我们不应该积极倡导不自然的养育孩子的方法。既然是自然演化出来的,自然就是因为那是养育孩子的最佳办法。
(3)我们的第一考虑应该是被收养或者过继的孩子生活的幸福。在广义的社会上,同性恋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并没有为人们广泛接受,同性恋者若收养孩子,这些孩子会成为人们取笑、虐待和排斥的对象。由于我们成人高尚的自由主义理想而让孩子去忍受这样的痛苦和苦难是不正当的。儿童自己无法表达自己,因此,保护他们是我们的责任,并且要反对将他们不必要地投入一种受人迫害和排斥的环境中去。
(4)儿童不应该跟着少数派性角色模式一起长大,不应该让他们(她们)把这些模式看作是惟一的性关系。父母对孩子的性偏好发育有极大的影响作用,允许同性恋收养孩子会不可接受地影响孩子,并对孩子的性欲观产生不良影响。异性恋的孩子可能经常会发现他们的父母对自己刚刚出现的性欲偏向有敌意。
(5)儿童不仅仅需要生物学上的父母,他或者她还需要男性或者女性的角色模式。同性恋伴侣并不能够提供这样的品类,而只会偏向于男女性差别的某一个极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