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社报道,8月30日,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最高法院作出一项判决,认为一位妇女提出的与其丈夫离婚的理由成立,因为那位丈夫与另一名男性有婚外性行为。这个判决结论在加拿大算是首例,这意味着至少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范围内,同性婚外恋性行为将足以构成配偶离婚的合法理由,同时也在法律上把婚外的同性关系与异性关系同等看待。
在此之前,加拿大的有关法律只把所谓的“婚外情”定义在异性之间。在本案中,妻子与丈夫结婚已经长达17年。2004年12月,妻子在发现丈夫与某个男子有同性婚外性关系之后,向当地法院提出了离婚的要求。但是,法院以法律认定的婚外恋性关系只存在于男女异性之间为理由,拒绝了那位妻子的要求。
之后,这名妻子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由于加拿大已在全国范围内法律认可同性婚姻,原告的律师认为,历史上沿用下来的婚外恋关系的法律定义范围已经过时。在加拿大,如果婚姻配偶的一方承认有婚外恋性关系存在,就足以成为配偶离婚的合法理由,而上述那位丈夫,已经承认了自己与另一名男子的同性关系。